中國投資協會自律公約
(中國投資協會第四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根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的責任。為此,特制定中國投資協會會員自律公約,全體會員要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自覺接受政府指導、監督;不從事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二條 在投資建設中自覺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環保政策和技術發展政策;拒絕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和產品建設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建設項目。
第三條 從事項目決策、參股投資、資產重組、資產置換、基金運作、企業上市以及其他投資活動,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按市場原則、效益原則、規避風險原則,民主科學決策,不搞“人情”項目;不損害投資者權益、融資者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會員單位都要按照國家頒布的企業財務制度和金融管理規定,實行資產負債管理,防止過度投資和超限額投資擔保,在規避可預見風險的前提下參與各類投資活動,對國有資產和公司資產要建立保全措施。
第五條 進行投資項目建設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核準或備案;自覺遵守國家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規劃,認真完成環保、能源、技術等評估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國有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不搞層層轉包,防止資金浪費和流失,保證工期和工程質量,不出現質量低劣的工程。
第六條 各項經濟活動都要杜絕行賄受賄和詐騙行為;嚴格按合同、協議辦事,按約定提供產品、貨物、資產和服務,按約定付款;無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貨款、員工工資和其他服務費用,不得抵賴或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
第七條 如實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編制報表,不隱瞞實情,不講假話,不編假數字,不造假賬。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開展正當交往與合作,按規定收付費用,不搞回扣,不饋贈也不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不提供也不接受免費旅游和其他公款消費活動等。
第九條 未經協會或專業委員會授權,會員不得以協會或專業委員會名義開展國內外各種交往活動。對會員自行以協會或專業委員會名義開展活動,協會要追究其責任并作出相應處罰;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或其他不良后果,相關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協會對會員執行本公約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并歡迎社會各界通過電話、信函、走訪、投訴等方式進行監督。對違犯自律公約的會員,由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阻,口頭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在協會內部通報;情節嚴重者,解除其會員資格。
本公約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