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投資咨詢專業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注冊名稱:中國投資協會投資咨詢專業委員會(簡稱:中國投資協會投咨委)。英文名稱:THE INVESTMENT CONSULTING SPECIAL COMMITTEE OF IAC。英文縮寫:ICSC。
第二條 中國投資協會投咨委(以下簡稱本團體)是由投資、金融、投資建設、投資咨詢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有識之士和專業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專業性社團組織,是經主管部門同意成立、在民政部注冊、隸屬于中國投資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二級社團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等,依法為本協會會員單位、各類投資主體(包括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提供投融資咨詢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依據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團結和組織會員依法合規、獨立或聯手開展工作,接受協會的專業指導和工作監督。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2號院A座108室。郵政編碼:100038。電話:86-10-68096303;傳真:86-10-6809630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要求,組織會員和聯系社會資源,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和經驗交流,探討我國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金融體制改革及投融資方式、投融資結構、發展規劃、政策體系、行業(區域)戰略、宏觀決策、管理運營等方面的新理論、新思路、新模式,為我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協調、持續、平穩、健康、有效地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承擔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其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各類投融資主體提出或委托的重點課題研究、政策研究、戰略研究等,對重大項目和相關政策提出咨詢建議,做好決策者、投資者、管理者、經營者等的參謀,發揮智力資源、人才資源的作用。
(三)充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紐帶、協同作用,向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協會和本團體會員的正當要求、意見,提出有關經濟、投資、金融、產業、區域等方面的發展政策、改革建議等。
(四)利用協會和本團體的專業人才和專業知識優勢,為協會會員、本團體會員及各類投融資主體提供咨詢、培訓、策劃、宣傳等服務:
(1)為地區、行業、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發展戰略與規劃,項目策劃與投融資決策,項目咨詢與評估,項目招標與投標,項目全過程管理,項目后評價等提供咨詢服務。
(2)為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及民營企業)決策診斷,企業兼并、收購、重組、股權投資、發行上市、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會計、資產評估、金融、財務安排等提供咨詢服務。
(3)提供有關投融資信息、投融資環境、法規政策、專題研究、申報程序、開工建設、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4)為外商投資、利用外資和向海外投資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為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投資者來我國大陸投資提供項目合作中介服務,承辦外商投融資研討會、洽談會、培訓會、交流會等。
(5)接受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個人)委托,提供有關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境內外合作等咨詢服務。
(6)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編寫、出版投融資方面的專著、叢書、雜志、有關資料,組織編寫、發行《中國投資年鑒》,組織舉辦中國投資論壇等活動。
(7)協會交辦和本團體確定的其他業務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吸收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本團體入選理事會的會員全體加入協會,同時是協會的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并遵守協會章程與本團體條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三)在投融資領域具有良好業績和一定社會知名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與單位(個人)相關材料;
(二)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和本團體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入選理事會的會員在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團體全體會員在本團體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憑本團體理事資格參加協會和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本團體會員可以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入選理事會員可獲得協會和本團體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向協會和本團體提名、推薦會員的權利;
(六)對協會或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七)對協會或本團體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條例和協會章程,執行本團體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和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和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或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品德與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會長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資助與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在協會協助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接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或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協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經2013年3月2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